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請人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朱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2年3月15日│12,000元│AI0000000│││有限公司 洪鴻銘 │行城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