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 戴春雅 被告 曾秋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5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