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浚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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