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張福陰 訴訟代理人 張世達 指定送達.被告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點,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