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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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張福陰 訴訟代理人 張世達 指定送達.被告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點,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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