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296號
原   告  邱慧妤
被   告  吳酈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238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事件(9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8年5月起,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帳號「d3dx9」於「露天市集」拍賣
網站上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買家下標後,被告
即自行購入尿布,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以此方式取信於
不特定之買家;嗣下標之買家日多,被告即密集、大量在上
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以低於市價約3成之價格
,載明尿布非現貨,需先匯款再排定出貨日期之方式,提供
買家預購,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致
原告陷於錯誤,誤信可購得較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開賣
場下標購買,並於98年10月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210
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內,嗣因原告一直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尿布,被告所使用
之帳號「d3dx9」亦遭停權,原告始悉受騙。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1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載有明文。被告既到庭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
的為認諾,本院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1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3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
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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