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5788號、第8453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士簡字第46
9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本院合議庭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各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見報紙刊登徵求司機之分類廣告,明知向金融機關開立帳戶使用乃輕而易舉之事,且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供存匯及提款之用,乃個人之重要理財工具,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徵工作不須交付自己之帳戶密碼,況目前詐騙集團活動猖獗,民眾因遭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情形層出不窮,政府及媒體均廣泛宣導,是依其為高職學歷及有工作經驗之人之智識程度,應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將淪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經與刊登該廣告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繫後,旋依「王經理」之指示,於民國99年2月27日17時許,在臺北市○○路○段「京華城購物中心」附近,將其前所申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受「王經理」指派前來收取帳戶資料,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名男子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將之交予「王經理」,「王經理」並隨即將之交予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間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詐騙款項,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乙○○所提供上揭新光銀行帳戶內,而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持乙○○提供之前開帳戶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而得手財物。嗣因該等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可佐:
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9年3月12日(99)新光銀汐止字第09900112號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1份。
㈣、附表二「存(匯)款之證據」欄所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及被害人己○○、丙○○、戊○○提供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庚○○、己○○、壬○○、甲○○、丁○○、辛○○、丙○○及戊○○等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詐騙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88號、第8453號),與本案被訴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丙○○、壬○○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工具予他人使用,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半數金額之犯後態度,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利益,並其係亟欲謀職而一時失慮之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於1年內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半數金額,深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賠償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庚○○、己○○、壬○○、甲○○、丁○○、辛○○、丙○○及戊○○所受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按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取得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然被告之幫助犯行,對正犯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故仍應賠償被害人等部分損失款項),並應影印保留相關單據,以備查考(按依刑法第74條第
4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過程│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存(匯)款│││││幣)│之證據│├──┼───┼──────────┼──────────┼─────┤│1.│庚○○│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庚○○於99年2月27日│三重市農會││││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13時33分,至臺北縣三│自動櫃員機││││拍賣LV手提包之虛偽訊│重市○○路○段○號1│客戶交易明││││息,適庚○○於99年2│樓之三重市農會總社,│細表影本1││││月27日10時30分,在臺│操作提款機將其帳戶內│紙(附於第││││北縣三重市○○路○段│之10,000元轉帳至被告│4798號偵卷││││14號9樓之8上網瀏覽該│上揭帳戶。│第14頁)││││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2.│己○○│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己○○於99年2月28日│中國信託存││││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0時10分,至臺南市安│摺影本1份││││手機之虛偽訊息,適○○○區○○路○段○○○號│(附於同上││││念慈於99年2月27日或│,操作提款機將其帳戶│偵卷第23頁││││28日上網瀏覽該訊息後│內之7,200元轉帳至被│至第24頁)││││,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告上揭帳戶。│││││並依指示匯款。│││├──┼───┼──────────┼──────────┼─────┤│3.│壬○○│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壬○○於99年2月28日│被告前揭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某時許,透過網路ATM│光銀行帳戶││││拍賣除濕機之虛偽訊息│將其帳戶內之6,100元│存提交易明││││,適壬○○於99年2月│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細查詢表(││││28日某時許,在彰化縣││同上偵卷第││││彰化市○○路○○號住處││60頁)││││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4.│甲○○│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甲○○於99年2月28日│同上││││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某時許,透過網路ATM│││││筆記型電腦之虛偽訊息│將其帳戶內之5,000元│││││,適甲○○於99年2月│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28日15時30分,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69││││││號3樓,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5.│丁○○│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丁○○於99年2月28日│同上││││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17時許,透過網路ATM│││││除濕機之虛偽訊息,適│將其帳戶內之4,800元│││││ 徐俊民 於99年2月28日│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1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號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6.│辛○○│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辛○○於99年2月28日│郵局存摺影│││(起訴│拍賣網站刊登拍賣PSP│17時30分,透過網路AT│本1份(同│││書附表│遊戲機之虛偽訊息,適│M將其帳戶內之4,000│上偵卷第32│││誤載為│辛○○於99年2月28日│元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頁)│││「 蕭邵 │17時30分許,在臺北縣│。││││瑜」)○○里鄉○○路○段303││││││巷8號4樓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後,經與佯裝││││││為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7.│丙○○│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丙○○於99年2月28日│台新銀行自││││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19時40分,操作提款機│動櫃員機交││││PSP遊戲機之虛偽訊息│將其帳戶內之4,500元│易明細表影││││,適丙○○於99年2月│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本1紙(附││││28日15時5分,在臺中││於同上偵卷││││市○○區○○街○○○號││第31頁)││││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8.│戊○○│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在│戊○○於99年2月28日│郵政存簿儲││││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某時許,透過網路ATM│金簿影本1││││除濕機之虛偽訊息,適│將其帳戶內之3,000元│份(同上偵││││戊○○於99年2月28日│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卷第35頁)││││20時12分,在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村8鄰 海墘 19││││││號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附表二:
┌────┬─────┬─────────┬───────┐│被害人姓│應給付財產│給付方式│郵政匯票寄送地││名│上損害賠償││址│││之金額(新│││││臺幣)│││├────┼─────┼─────────┼───────┤│庚○○│5,000元│以受款人為庚○○之│臺北縣三重市仁││││郵政匯票,寄至右揭│慈街26號2樓││││地址。││├────┼─────┼─────────┼───────┤│己○○│3,600元│以受款人為己○○之│桃園縣桃園市同││││郵政匯票,寄至右揭│德六街158巷20││││地址。│號11樓│├────┼─────┼─────────┼───────┤│壬○○│3,050元│以受款人為壬○○之│彰化縣彰化市南││││郵政匯票,寄至右揭│興里16鄰中央路││││地址。│85號│├────┼─────┼─────────┼───────┤│甲○○│2,500元│以受款人為甲○○之│台北縣新莊市化││││郵政匯票,寄至右揭│成路29巷69號3││││地址。│樓│├────┼─────┼─────────┼───────┤│丁○○│2,400元│以受款人為丁○○之│新竹縣竹東鎮五││││郵政匯票,寄至右揭│豐里47鄰康莊街││││地址。│125號│├────┼─────┼─────────┼───────┤│辛○○│2,000元│以受款人為辛○○之│臺北縣八里鄉中││││郵政匯票,寄至右揭│山路2段303巷8││││地址。│號4樓│├────┼─────┼─────────┼───────┤│丙○○│2,250元│以受款人為丙○○之│臺中市西屯區港││││郵政匯票,寄至右揭│尾里中康街216││││地址。│號│├────┼─────┼─────────┼───────┤│戊○○│1,500元│以受款人為戊○○之│桃園縣大園鄉北││││郵政匯票,寄至右揭│港村8鄰海墘19││││地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