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