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康明富 、 呂理龍 、 張展霖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康明富、呂理龍、張展霖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3,500萬元、500萬元;及利息),並駁回該廢棄部分於第一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