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將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九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