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訴訟代理人 莊益裕 被告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檢送聲明異議狀繕本一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又叄分之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