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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