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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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王文華
文件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與 陳昭寬 間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058元(訴訟標的金額1,852,058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1,744115元與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1,378,086元之差額為366,029元,加計上訴人在第二審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之1,486,029元,合計為1,852,05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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