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威舜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威舜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威舜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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