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債權人豐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毓黛 代理人 翁碧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利息起算日自104年8月26日起算依據為何?㈡請提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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