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上字第六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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