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訴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複代理人陳盈潔送達代收人 邢能文
張勤 法定代理人 黃光男 法定代理人黃光男被上訴人黃光男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邵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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