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26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許政堃 債務人 宋明勳 債務人 劉冠伶 債務人 宋明鴻
一、債務人宋明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玖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明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冠伶、宋明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