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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