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89
  5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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