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3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85年1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龔 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