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游順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001│晉茂機械五│台中商銀新│108年7月24日│37,060元│CJA0000000│││金有限公司│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