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陳煌光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43頁),位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陳稱被告工作地位在新北市中和區乙情(見本院卷第41頁),此乃涉及送達處所,非屬本院得以管轄本件訴訟之事由。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