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郭凌 被告賢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茹 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7日依法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頁),是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