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暘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零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