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