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1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蕭伯威 即皇祥企業行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連帶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
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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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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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提示日暨起息│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日(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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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5月15日│95年02月15日│ 伍萬 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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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03月15日│95年03月15日│伍萬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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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04月15日│95年04月15日│伍萬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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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5年05月15日│95年05月15日│伍萬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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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5年06月15日│95年06月15日│伍萬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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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5年07月15日│95年07月15日│伍萬元│AI0000000│乙○○│蕭伯威即皇│中華商業銀│
│││││││祥企業行│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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