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153,25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