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
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
報該訴訟標的價額(例如:遷讓之房屋,得暫依房屋稅單課稅現
值計算,需附稅單),並與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合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
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
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