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全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全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全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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