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廖昱澂
西村美加 廖淑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被告 李婉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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