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徐進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彬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追加 朱世昌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且土地登記簿所載共有人死亡者,自應將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列為被告。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朱世昌業於民國91年6月6日死亡,原告猶以之為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追加朱世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倘朱世昌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以進行訴訟程序,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將全部共有人補正追加為被告後,另提出準備書狀,並依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依該所103年11月4日南地數值字第106300號收件,並於103年11月13日複丈鑑測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聲明,以供送達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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