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陳震佳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
被 告 周英宏 即老爹綜合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一0八年三月四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
三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08年2月28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三
法庭之宣判期日,惟該日為國定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0
8年3月4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