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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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健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湖交簡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詐欺││││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3日下午│96年12月7日、13││││5時20分許│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439號│偵緝字第442號、│││號││10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湖交簡字│102年度簡上字第│││││第310號│140號│││├──┼────────┼────────┼────────┤│事實審│判決│102.07.08│103.02.2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湖交簡字│102年度簡上字第│││││第310號│1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8.19│103.02.25││││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