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宏文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3日19│102年4月14日凌│102年4月18日凌│││時20分許│晨6時20分許│晨4時16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927號│偵字第12927號│偵字第12927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090號│2090號│2090號││├──┼────────┼────────┼────────┤│事實審│判決│102.10.09│102.10.09│102.10.09│││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判決││2090號│2090號│2090號││├──┼────────┼────────┼────────┤││判決││││││確定│102.11.12│102.11.12│102.11.12│││日期││││├───┴──┼────────┴────────┴────────┤│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2│102年4月9日14││││時至13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4515號│偵字第4515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第9號│││├──┼────────┼────────┼────────┤│事實審│判決│103.02.27│103.02.27││││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103年度審易緝字│││判決││第9號│第9號│││├──┼────────┼────────┼────────┤││判決││││││確定│103.03.31│103.03.31││││日期││││├───┴──┼────────┴────────┼────────┤│備註│編號4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