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聲請人與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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