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戊○
己○○
丁○庚○○辛○○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所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財團法人法律福助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