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2罪,犯罪嫌疑重大,加重竊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9年6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參以被告自陳臨時起意行竊等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甫於99年6月29日因竊盜案件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
7月3日短時間內涉犯上開犯罪,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參以被告前有「情感性精神病」病史,於本院審理時經送鑑定,認被告近年來耳邊經常出現幻聽,可能為「器質性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患者,並有腦部功能受損,認知功能退化,現實感不佳,常受幻聽影響而做出違法行為之情形,且被告係罹患慢性精神疾病,若未加以治療,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出院病歷摘要、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為避免被告再犯及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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