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於民國96年8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1711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0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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