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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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義風 被告 陳文山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75號竊盜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並援用刑事案件之事實、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山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 陳文顯 部分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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