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450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陸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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