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達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肆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000號被告蔡坤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0.7496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0.7496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01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10700037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