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德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德星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德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交簡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件均屬故意犯罪,顯見前案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造成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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