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3號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尤惠法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6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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