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 盧蓮富盧連富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盧蓮富即盧連富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民間債權人辦理創業貸款、民間借貸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7,246,263元(見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 橋院嬌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64號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109年2月10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無法負擔調解條件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11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再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復未提高每期清償金額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自110年7月1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36,808元,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屬實。
三、經查: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上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並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且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稱「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部分,時間點亦應提前至「聲請更生前2年間」為當,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現任職於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述每月加計加班收入後月薪約38,000元,依其提出之109年1月至6月薪資明細及薪資帳戶存簿所載,此期間薪資總額為282,707元(含年終獎金),核每月平均薪資約47,118元。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109、110年度申報薪資所得各507,694元、558,789元,依此核算每月所得約各42,308元、46,566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與存摺影本及本院111年5月31日調查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出薪資明細、存摺影本為證,且有其申報所得可參,本院認聲請人109年間所得以該年度申報所得平均月薪扣除其當時投保薪資級距自負之勞保費700元、健保費447元及福利金150元即41,011元,110年度則以其申報薪資所得總額扣除該年度勞保薪資級距勞保費、健保費及福利金列計(聲請人110年1月至6月投保級距勞健保自負額共1,225元、同年7月至12月共1,282元),應可反映其真實收入狀況。是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至清算程序終結時(即109年12月起至110年12月),此期間收入共計582,958元【計算式:(41,011+558,789)-(1,225+150)×6-(1,282+150)×6=582,958】。
(三)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9、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3,099元、13,341元之1.2倍分別為15,719元、16,00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為20,000元,惟其中所列勞健保費1,200元已經核算其收入時扣除,所列伙食費12,000元、通訊費2,200元,核屬過高,且未敘明必要性,本院認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倍列計,始為妥適。是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至清算程序終結時,此期間個人生活費必要支出共207,827元【計算式:15,719+(16,009×12)=207,827】。則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四)另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間(即107年2月至109年1月)收入部分。聲請人自述此期間薪資總額共698,000元,參以聲請人107年至109年間,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均投保於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分別為30,300元至31,800元,又聲請人107年至108年間申報薪資所得分別為486,845元、491,075元,核每月平均所得為40,570元、40,923元,則聲請人107年每月所得扣除勞健保(共1,063元)、福利金(150元),每月應為39,357元;108年度所得扣除全年勞健保及福利金(108年1月至7月每月共1,243元;108年8月至108年12月每月共1,297元)後,108年度所得共為475,889元【計算式:491,075-(1,243×7)-(1,297×5)=475,889】;109年月薪則依前所述以41,011元列計。是聲請人此期間收入共為964,388元(計算式:486,845-39,357+475,889+41,011=964,388),應可認定。
而聲請人此期間之生活必要費用部分,107年度以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2,941元之1.2倍即15,529元,108年至109年度則為15,719元核算,此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共為375,166元(計算式:15,529×11個月+15,719×13個月=375,166)。是可認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589,222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36,808元,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另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錄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附表:普通債權人債權額(新臺幣)債權比率清算程序受償金額(新臺幣)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新臺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06,10185.65%31,524473,11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1620.97%3565,349 蘇藍來春 630,0008.69%3,20048,028蘇坤保340,0004.69%1,72825,919合計7,246,263100%36,8085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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