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謝達宏
       謝靜芬
       謝靜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6,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具狀陳報並提出被繼承
  人 謝瑞出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全
  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等,併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至另聲請追加原告部分,待起訴之原告補正上開程序
  後,始能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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