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謝達宏
謝靜芬
謝靜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6,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具狀陳報並提出被繼承
人 謝瑞出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全
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等,併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至另聲請追加原告部分,待起訴之原告補正上開程序
後,始能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