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56號

原告 侯圳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惠花旗汽車修配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04,8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4,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00元外,尚應補繳1,110元。

二、原告所提補正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按被告人數補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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