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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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