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揚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電腦主機1臺因內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散布、播送或販賣未滿18之人拍攝、製造之性交、猥褻行為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將法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原第28條規定於修正後移置第38條,惟因施行日期業經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另定之而尚未施行生效)。
三、查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02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電腦主機1臺內有儲存未滿18歲女子裸體及與成年人性交之猥褻影片,且為被告供本件散布猥褻影片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警卷第2至3頁)及電腦蒐證畫面(警卷第24至27頁)在卷可稽,自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尚未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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