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646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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