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謝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揭期日開庭通知,前經被告送達代收人 謝水仙 之受僱人 余雅惠 簽收,嗣因謝水仙本人拒收而遭退回本院,以致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2年11月2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