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陳品臻

劉書瑋

被告 謝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揭期日開庭通知,前經被告送達代收人 謝水仙 之受僱人 余雅惠 簽收,嗣因謝水仙本人拒收而遭退回本院,以致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2年11月2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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